2008年10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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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问今答
医院公开病人感谢信是否侵犯隐私权?
张水萍

    王先生问:
    我长期被一种难言的隐疾困扰,后经好友介绍去某医院诊治。该院的赵大夫仅用半个月就将我治愈了。我向医院写了一封感谢信,简要介绍了自己的姓名、病情、住址及电话,并对赵大夫的医术医德表示谢意。但不久,我的同事和邻居都知道了此事,并议论纷纷,讽刺挖苦,让我十分痛苦。我后来才知,该医院为了广告宣传,将感谢信原文打印在医院张贴。请问:医院这么做是否侵权,我可以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。隐疾、住所、电话等都属于隐私范围。由于感谢信涉及到你的私密,你给医院写感谢信并未同意“现身说法”进行广告宣传,医院未经你同意向社会公开你的隐私侵犯了你的隐私权,并已经造成了后果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40条明确规定:“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……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”《民法通则》第120条规定: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
    所以,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你完全有权要求医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。